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最新规定,失业人员若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90%,并且根据缴费年限来核定领取期限。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如实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
对于非深户但在深圳参保的人员,符合条件同样可以在深圳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请可能因为以下原因未通过:当前仍在用人单位正常参保;不满足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条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清晰;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等。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为297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按月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确保其仍然符合领取条件。
以上信息整合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官方发布的最新规定和指南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