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精神,为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增收。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023年11月1日起,广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810元、1580元、1430元调整到1990元、1840元、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5元、15.3元、14元调整为20.1元、18.6元、17元。地区分类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包括南宁、柳州、桂林等市的城区及东兴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玉林等市的城区;三类地区为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以下是关于广西最低工资标准的三个常见问题及其解答: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通常不会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协商调整工资待遇。
是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需要。
通过这次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展现了对提高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状况的深入考虑。